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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
-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或與某路交叉口)、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 並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
- 檢舉人按前揭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採證資料前,務請自行檢核內容有無顯示個人資料外洩疑慮(如擋風玻璃反射姓名、電話號碼、行號...等),如已進入檢舉作業期程,經查屬實者,受理警察機關將不予退件。
- 不予舉發之情形: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逾7日提出檢舉(例如:112年6月29日為違規終了日,檢舉期限至112年7月5日24時止)不予受理。
- 同一違規行為重複檢舉不予舉發。
-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不予舉發。
-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不予舉發。
-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 違規事實之認定:
-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
-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停車狀態)。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
- 民眾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5條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例如提供車輛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完整事證)。
- 民眾檢具之佐證資料如欠完整無法判斷,爰依本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裁罰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上揭警察機關處理原則,無論當場稽查或受理民眾檢舉,均應兼顧裁罰細則所規定「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審認處理。
-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之完整性。
-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地點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 辦理案件審認,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與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函頒「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作為處理標準,請參考連結內容附件。
- 備註欄:
-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 案內如非屬「臺中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或國道公路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或國道公路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大隊(04)23293337,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
- 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若所附違規照片(影片)上未顯示日期與時間,檢舉人確認其所檢舉違規相片(影片)為真實時,可請檢舉人至轄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敘明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並製作訪談紀錄具結(留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及地址),俾供日後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作證使用;完成上述事項後,並據以舉發。
- 附圖說明:
- 例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停車狀態)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 例2、汽車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 重要聲明:
- 行政院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民眾可檢舉之項目,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 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遇有本局交通檢舉系統異常時,請撥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4-23293337告知派人維修;有關異常維修期間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適逢「逾7日」之期限不予舉發問題,可留下聯絡電話,俟上班日由本局轄區單位承辦人主動與檢舉人聯繫,得經確認後補件,從寬認定在「7日內」檢舉之案件。